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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電動電單車執法|2026年10月旺角、長洲與西九龍
2026 年 10 月,警方在屯門、旺角、長洲和元朗再截查未登記的電動可移動工具。已領牌的電動電單車是另一類車。

報道裡的「電動單車」,很多時候不是已領牌的電動電單車,而是未登記的電動可移動工具。兩類車不要讀成同一件事。下面只記警方和運輸署已經公開的說法。被捕是涉嫌,不是法庭已定罪。本站不是警方,也不提供迴避截查的方法。
已領牌的電動電單車和電動可移動工具是同一種車嗎?
不是。已領牌的電動電單車要通過運輸署的登記和驗車,駕駛人要有電單車執照,路上要有第三者風險保險,並戴認可防護頭盔。運輸署的「電動可移動工具」頁把電動滑板車、電動單輪車、電動平衡車、電動滑板、電動單車等放在另一類:在行車道、行人路和單車徑使用,都可能違反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 374 章)。該頁寫明,現時這些工具的使用均可能違法;日後若立法,也是說獲認證的工具才可在指定單車徑使用。那套安排尚未生效,不能當成今天可以騎。
2026 年 9 月至 10 月,警方公開了哪些行動?
| 日期 | 報道 | 經過 |
|---|---|---|
| 2026-09-23 | 長洲 | 20 歲本地男子在道路上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。涉嫌未登記、無有效執照、無第三者保險、無認可頭盔。保釋,10 月下旬報到。 |
| 2026-10-05 至 06 | 新界南「朝陽」 | 大嶼山警區一併行動。5 名本地男子、1 名本地女子,35 至 69 歲。扣查 6 輛。控罪包括無執照、未登記未領牌、無第三者保險、無認可頭盔,以及未經准許在行人路駕駛電單車。 |
| 2026-10-10 | 屯門 | 巴士的報引述屯門警區:持續執法,拘捕多人並檢獲涉案工具。該則報道沒有寫人數。同文提醒外賣員要用合法交通工具,不可靠未登記工具搏速度。 |
| 2026-10-12 | 旺角界限街與通菜街 | 28 歲日本籍男子在馬路上使用電動單車。涉嫌未登記、無有效執照、無第三者保險、無認可頭盔。 |
| 2026-10-13 | 長洲 | 29 歲本地男子。涉嫌未登記、無第三者保險、無認可頭盔。電動單車被扣。保釋,11 月上旬報到。 |
| 2026-10-15 | 元朗 | 東方網 10 月 16 日報道:拘捕一名女子,涉嫌無牌駕駛、沒有第三者保險、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,並扣查電動單車。 |
西九龍「閃步」行動拘捕了多少人?
明報引述警方:2026 年 6 月 21 日至 25 日,西九龍總區在油尖旺、深水埗和九龍城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,代號「閃步」。行動首次用無人機在重點位置作高空觀察,拘捕 54 人,檢獲 54 部車作檢驗。年齡 18 至 72 歲。明報所記組合是 36 名本地男子、2 名本地女子、15 名非華裔男子、1 名非華裔女子。部分人被截停時正在送外賣。警方稱,過去一年涉及這類車的意外,多在食肆和商店密集的地方;車輛沒有可供識別的車牌,又會在行車道和行人路穿插。
這些報道裡的最高刑罰是甚麼?
長洲、旺角和「閃步」的報道都寫:在道路、行人路或單車徑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,可能違反第 374 章《道路交通條例》及其他相關法例,一經定罪,最高可罰款 1 萬元及監禁 12 個月。新界南「朝陽」的報道另寫,除罰款外,有機會被取消駕駛資格。這是報道轉述的法定上限,不是每一宗案件的判決。實際刑罰由法庭決定。
警方這些報道怎樣講道路安全?
旺角和長洲的報道都說,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用路面,也不適合在行人路或單車徑使用,容易造成交通意外,傷及騎乘者和其他道路使用者。元朗 10 月 15 日行動之後,東方網引述執法人員:非法駕駛不只觸犯法例,也對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安全威脅。屯門 10 月 10 日的報道特別點名外賣員,送餐要用合法交通工具。已領牌的電動電單車不是這一類車,但仍然要電單車執照、第三者保險和認可頭盔。少了任何一樣,都不可以上路。
運輸署對電池和充電寫了甚麼?
運輸署同一頁提醒,這類工具的電池質素參差,可能滲漏或過熱,充電時更要留意,有機會引起火警。已領牌的電動電單車同樣不要在走廊或他人的插座偷充。大廈充不充電,先問管理處,再看充電安排。
外送可以用未登記的電動單車嗎?
報道裡的控罪包括駕駛未登記車輛、沒有有效駕駛執照、沒有第三者保險和使用時沒有認可頭盔。「閃步」行動中,有人被截停時正在送外賣。明報引述警方稱,若平台發現送遞員駕駛未領牌車輛,可以凍結帳號。私家電單車的保險也不會自動變成商業送貨保單。用途一改,先書面問保險公司,見載人、載貨與外賣。